忙到晕倒炸鸡店员工已结算工资离职 超时加班引争议!深圳一家炸鸡店深夜爆单,后厨里一个年轻店员边哭边忙,最后倒在地上抽搐。视频传开后,店家解释称门店正常应配两名人手,当天一名员工请假,新手一人硬扛,情绪崩溃导致呼吸性碱中毒。龙华区总工会到场确认无大碍后,小伙已应聘其他岗位离开,老板结算了工资。
围观群众为他感到委屈:一个人干着两个人的活,累到晕倒,结清工资就算完了?他到底能主张哪些权利?
根据劳动法第36条,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。第41条进一步明确,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因此,一人顶两岗超出的部分属于违法延长工作时间,劳动者有权主张加班费。劳动法第44条规定,平时延时加班不低于工资的150%,休息日加班不安排补休的按200%支付,法定节假日加班按300%支付。
关于是否算工伤的问题,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列出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,核心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。第15条扩展了视同工伤的范围: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,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,视同工伤。这个案例中,小伙当场晕倒随后恢复无大碍,既没达到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程度,也没有留下明确的工作关联伤害——情绪紧张引发的呼吸性碱中毒,很难直接归入“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”。现实中,“晕倒但人没事”的案例多数难以认定工伤;但如果晕倒导致摔伤骨折等后果,则可能按事故伤害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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